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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与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11、812、814栋。
法定代表人李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绘绘,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静,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
负责人胡文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静,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京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艺展公司)、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以下简称成都艺展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满京华公司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满京华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特别授权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满京华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制品及原材料、工艺品的购销;金属工艺品、玻璃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木器制品、包装材料的购销;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陶瓷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专业市场的开发与管理(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开办和管理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
2005年12月28日,满京华公司经受让取得“藝展”商标,其商标注册证为第1958386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公共关系;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止。
四川艺展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项目投资;房地产经纪;计算机服务业;环境治理;贸易经纪与代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成都艺展中心系四川艺展公司的分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在成都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满京华公司、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当庭陈述,其经营的服务项目之一系为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及消费者等主体,提供家居软装饰品的专业化交易平台及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满京华公司开办的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其建筑物主体为长方体造型,外墙面由深浅层次的绿色几何形状色块错落覆盖,外墙面标示的名称为“藝展中心”;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开办的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其建筑物主体的外墙面贴有深褐色瓷砖、并间隔由灰色细条瓷砖围边,中部镶有数块长方形广告牌,外墙面标示的名称为“成都艺展中心”,该字样上方有“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较小字样,下方有“artexhibitioncenter”的英文小字样。
满京华公司为证明其“藝展”商标的知名度及“艺展中心”作为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名称的知名度,向原审法院提供了2006年至2012年的网络及报刊报道。其中网络上的报道主要包括:1、2006年5月17日深圳新闻网《艺展中心分会场装点一新精彩亮相》,其内容包括“位于笋岗物流园区的深圳艺展中心,首次作为文博会的分会场之一,已经作好了迎客的准备。……本届文博会艺展中心分会场,主要以展示、交易工艺礼品、家具饰品、古典艺术家私、陶瓷玻璃器皿、花卉花艺等文化艺术品为特色……艺展中心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工艺品、礼品出口基地,文博会期间将有一场与外商的现场签约仪式……”。2、2006年5月22日深圳新闻网《艺展分会场选出市民最推崇设计师》。3、2007年5月13日深圳新闻网《(会场主题)艺展中心:可能是文博会最小资时尚的分会场》,其内容包括“有一处以‘艺术’之名特立独行的地方,它是商业与艺术的完美结合,既贩卖和‘家’有关的一切美好事物,又潜移默化地用触摸得到的艺术影响每一个到这里淘宝的人。满京华艺展中心,可能是深圳最小资情调的消费场所之一,也有可能是每一届文博会最贵且最时尚的分会场。……”4、2008年5月14日深圳新闻网《艺展中心和航诚艺都分会场开幕》,其内容包括“位于笋岗物流园区的文博会分会场之一的艺展中心装扮一新,迎来了五洲宾客,从而拉开了第四届文博会的帷幕。……目前艺展中心已成为华南地区颇具影响、最成熟、最具人气的专业经营工艺礼品的专业市场和出口配套基地,在行业内及市民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目前已形成工艺礼品、家饰精品、花卉花艺、陶瓷玻璃、古典家具、家居配置等六大主体展馆,展示的文化、艺术商品近千万种,成为深圳市文化产业的一张亮丽名片。……艺展中心作为一个国际化的专业市场,目前汇集了全国30多个省市地区500余家厂商,有商户430余家,拥有自主品牌与新产品开发能力的商户339家,拥有出口经营,并符合出口资质的商户269家。……”5、2009年5月13日《第五届“文博会”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盛大开幕》。6、2011年5月11日搜房网《满京华艺展中心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隆重开幕》。7、2011年5月12日中国深圳经济网《艺展中心分会场:全球采购商纷至沓来》。8、2012年5月15日深圳新闻网《艺展中心分会场:每件展品都是艺术孤品》等。报刊报道主要包括:1、2007年10月19日《深圳商报》上《今又重阳艺展中心饰品分外暖》,其内容包括“就实际经营规模而言,经营面积3.8万平方米的艺展中心是目前华南地区最大的集家居饰品、工艺礼品、古典家具花卉花艺、陶瓷、玻璃器皿为一体的专业批发市场和出口配套集散基地,也是城中经营历史最久、发展最成熟、市民最熟悉的一个创意集市。”2、2008年11月13日《深圳商报》上《满京华艺展中心家居饰品文化节11月主题展千年瓷韵融汇现代设计》,其内容包括“满京华艺展中心坐落于罗湖商贸物流园区内,拥有‘工艺礼品、家居饰品、花卉花艺、陶瓷玻璃、古典家具、家居配置’六大主体展区,展示的文化、艺术商品上千万种。市场经过不断的培育和努力,已发展成为深圳乃至华南地区最具规模、最成熟、人气最旺的工艺礼品专业市场和出口配套基地。3、2008年12月30日《深圳商报》上《“无论规模还是组织都超过了上届”市民设计深圳特色礼品大赛意在搭建全民参与的创意平台大赛赛果昨在满京华艺展中心揭晓》。4、2010年5月12日《深圳特区报》上《满京华艺展中心盛装迎接文博会-开幕式上签约26.3亿元,创该分会场现场签约额新高》。5、2011年5月6日《深圳特区报》上《文博会助满京华艺展中心实现腾飞-该分会场目前正向高端化和精品化转型升级》,其内容包括“‘全国饰品看深圳,深圳饰品看艺展!’不仅是深圳的骄傲,更成为全国饰品行业的共识。经过11年的市场经历,如今的满京华艺展中心已成为深圳文化产业响当当的品牌,作为中国首个家居饰品专业市场和最专业、最成熟和最具知名度的家居饰品、用品国际集散地,它不仅饮誉中华大地,更在世界家居饰品业占有重要一席,成为中国饰品走向世界的一座桥梁。”6、2011年5月6日《深圳特区报》上《演绎国际消费中心新时尚,争做中国工艺品家饰的领航者艺展中心十载精心打造“工艺城”》,其内容包括“深圳文博会迄今已举办5届。从第二届开始,满京华艺展中心便成为第一批分会场,先后荣获‘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第四届‘文博会’优秀分会场二等奖、第五届‘文博会’优秀分会场三等奖、‘深圳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等荣誉称号。”7、2011年5月12日《深圳特区报》上《满京华艺展中心喜迎第七届文博盛会-该中心已成为罗湖打造“工艺城”领军企业》。8、2011年5月14日《商务时报》上《中国(深圳)第七届文博会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隆重开幕》。
满京华公司为证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宣传单及媒体报道。其中,宣传单上印有“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以下简称成都艺展中心)两小时,40余家广东软装品牌厂商入驻成都艺展中心‘成都艺展中心招商说明会暨广东饰品厂商签约仪式’成功举行5月10日,西部首个大型软装饰品专业卖场-成都艺展中心迎来首批入驻商家”等内容,宣传单下方印有成都艺展中心的电话及地址,右下角印有标志及成都艺展中心的英文名字简称“ARTEXHIBITIONCENTER”、中文名字全称。《中国家居饰品》杂志也有名为《四川艺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以下简称成都艺展中心)40余家广东软装品牌厂商强势入驻成都艺展中心-成都艺展中心招商说明会暨广东饰品品牌现场签约仪式成功举行》的报道。网络上的报道有:1、2012年3月29日《成都商报》电子版《艺展中心登陆成都》,其内容包括“今天,艺展中心登陆成都,精准的项目定位、规划完善的产品体系、舒适的卖场环境、科学的功能布局、先进的管理理念将彻底改变成都软装饰品行业‘商品找不到客户,客户找不到商品’的落后时代,引领成都软装饰品行业全面进入专业化卖场时代!”,“打造成都家居软装饰品博览中心成都艺展中心亮相广州国际家居饰品/用品展广受关注”,“广州国际家居饰品/用品展览会上全国家居软装饰品厂商在交流商品信息的同时,得到了一个重要信息-成都即将开设专业的家居软装饰品专业卖场,命名为‘成都艺展中心’的家居软装饰品博览中心登陆成都!消息一经发布,各软装饰品品牌厂商纷纷表示出对成都艺展中心的强烈兴趣和关注,并流露出希望进驻其中的意愿。”,“成都艺展中心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是成都首个以家居软装饰品为主题的博览中心,卖场面积近40000平方米,定位为精品高端的专业家居软装饰品专业卖场。”该报道末尾有“成都艺展中心,现正面对全国同步招商”字样,并注明了项目地址、招商办公室地址及招商热线。2、2012年4月7日《2012艺展中心激活成都软装饰品市场》(网址为http://www.unhome.cn/news/yejian/17743.html),其内容包括“随着成都艺展中心信息的不断传出,致力于进军成都市场发展的广东家居软装饰品厂商,纷纷来电咨询,详细了解成都艺展中心项目规划及招商要求,迫不及待定好了项目考察的行程。处于近水楼台的成都本土商家,在获知成都艺展中心招商信息后,表现出强烈的进驻意愿。成都艺展中心的一举成名,来自于其对中国软装饰品行业发展趋势的深度了解、对成都软装饰品商家及消费市场的精准洞察,更得益于其选址、规划、精准的市场定位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多重优势。”3、2012年4月12日网易家居《有了成都艺展,今年买饰品,不再打飞的!》,其内容包括“近日,成都艺展中心登陆成都、火热招商的消息引起成都家居饰品业界的高度关注,成都众多软装饰品商家第一时间把握先机,咨询探访成都艺展中心,企图在成都未来软装饰品行业新版图中占据一席之地。与此同时,与软装饰品行业息息相关的成都市内装饰设计师们也集体关注这一行业盛事。作为软装饰品接触最多、购买量最大的业内人士,成都艺展中心的诞生,对他们有着最直接的意义。对他们而言,就在今年,他们就将告别过去打飞的去广州采购软装饰品的日子,在家门口尽享国内外品牌软装饰品的潮流,并为客户提供各具风格、品质过硬的软装饰品。成都装饰行业在软装饰品板块进入商场化模式后,终于形成了完整的家居装饰产业链!”,“成都艺展中心从规划初期就明确定位-打造成都中高端软装饰品博览中心。通过中高端卖场形象、环境、中高端软装饰品品牌以及以成都为主、西部其他县市为辅的中高端消费人群,精准定位卖场。在成都,这样的专业卖场尚属首个,同时,这样的定位也与沿海地区的软装饰品卖场同步,让成都艺展中心自建立之日起,就保持与行业水平相同的定位,确保未来的经营发展方向与前沿潮流接轨的行业趋势。”4、2012年5月10日《成都商报》电子版上《成都艺展中心招商盛况空前广东软装饰品厂商今日签约入驻》,其内容包括“成都艺展中心是西部首个大型软装饰品专业卖场,这是软装饰品发展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也是顺应资源高度整合、品类品牌集中输出的行业发展进程的重要里程碑。”“36000平方米的成都艺展中心集合各大饰品品类、上万个分类产品展示与体验,为软装饰品产业链全系产品搭建华丽舞台。知名品牌强强联手、品类环环相扣,于成都艺展中心的优雅环境中集体发力,开创成都软装饰品卖场大时代。”5、2012年5月17日《成都商报》电子版上《成都艺展中心上演“速度与激情”40余家广东饰品厂商强势入驻》,其内容包括“5月10日上午,‘成都艺展中心招商说明会暨广东饰品品牌现场签约仪式’举行。短短两小时内,花丝雨、帝格莱斯、百花园、生活饰界……等40余家饰品行业巨头与成都艺展中心签约。”“‘有商家问我,对这个项目怎么看,有多大的把握?我说非常理性地来说,这个项目至少有八成的把握!’广东饰品用品协会会长蓝青华先生在签约仪式上说道:‘首先,成都艺展中心位于成都极好的区域位置,能够吸引有消费力的客群。其次,项目硬件也非常好,完全能够承载中高端的定位。第三,通过与项目管理团队的多次交流,我认为这个团队非常地优秀,项目经营理念和我们商家不谋而合,办事效率也非常高。’”“成都艺展中心如此受到饰品商家追捧,自有他的核心要素:优势区域。……精准定位。……‘一站式’购物。……经营理念。”
2012年7月13日,满京华公司委托律师向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邮寄了一封《律师函》,认为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侵犯了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变更“艺展”字号、变更“成都艺展中心”服务场所名称及损害满京华公司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满京华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于2012年8月27日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并在9月24日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10月24日支付了20000元律师费。
后满京华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认定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突出使用满京华公司的“藝展”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侵害满京华公司商标权,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立即停止使用“艺展”作为企业字号,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二、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立即停止使用“艺展中心”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赔偿满京华公司经济损失47.5万元;四、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承担满京华公司为因本诉讼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将“艺展”作为其企业字号及其对“艺展”的使用,是否侵犯了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上述行为,包括将“艺展中心”作为其经营场所名称,以及在宣传中对“艺展中心”的介绍及使用,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规定,认定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侵权了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认定以下问题:1、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是否与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2、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将该企业字号在与满京华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就问题1,满京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由“藝展”二字构成,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为“艺展”,二者的唯一区别系满京华公司的商标使用的为“艺”的繁体字“藝”,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字号使用的简体字“艺”,除此之外,其发音、含义完全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与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就问题2,满京华公司、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对其提供了类似服务不持异议。然而,满京华公司所举证据表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是在宣传单上,二是在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外墙面上,均标明了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其中“成都艺展中心”为突出显示部分;在媒体的报道中,均将其经营场所直接称呼为“成都艺展中心”;上述使用,均未专门或特别突出“艺展”二字,而是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或简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未突出使用“艺展”二字,其行为并未构成对满京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本案需认定以下问题:(一)满京华公司的服务是否知名,“艺展中心”是否已成为满京华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二)“艺展”或“艺展中心”是否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侵权;(三)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虚假宣传。原审法院现就上述相关问题逐项认定如下:
(一)满京华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知名,“艺展中心”是否已成为满京华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就知名服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商品”包括了服务,根据前述规定,满京华公司应当对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满京华公司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知名度举出的证据系2006年至2012年的网络、报刊等媒体对其经营场所“艺展中心”进行的相关报道。综观其举证的报道内容,其中的网络报道除2011年5月11日“搜房网”《满京华艺展中心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隆重开幕》的报道外,均为“深圳新闻网”对每一年“文博会”期间对“艺展中心”作为文博会分会场的相关报道,包括对艺展中心及其举办活动的介绍等;所涉报刊除2011年5月14日《商务时报》上《中国(深圳)第七届文博会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隆重开幕》的报道外,均为《深圳商报》、《深圳时报》的报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满京华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虽然较长,但并未覆盖除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区域,其宣传报道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文博会”期间,且几乎均为深圳本地媒体报道,也并无作为知名服务受保护的情况,认为满京华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或经营场所“艺展中心”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即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消费者等,尤其是消费者所知悉;其协办的“文博会”的知名度,也并不等同于满京华公司所提供服务或其经营场所本身的知名度;故满京华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系知名服务。因此,原审法院对“艺展中心”是否构成满京华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不再进行认定。
(二)“艺展”或“艺展中心”是否是满京华公司的企业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侵权。就满京华公司企业名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满京华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系“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名称中行政区域系“深圳”、字号系“满京华艺展中心”、行业系“专业市场”、组织形式系“有限公司”;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并未使用满京华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四川艺展公司使用了“艺展”二字作为其字号,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名称中还使用了“艺展中心”,上述文字均系满京华公司字号中的部分文字。满京华公司为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所举证据除2011年5月11日“搜房网”《满京华艺展中心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隆重开幕》及2011年5月14日《商务时报》上《中国(深圳)第七届文博会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隆重开幕》的报道外,均为“深圳新闻网”对每一年“文博会”期间对其经营场所作为文博会分会场及《深圳商报》、《深圳时报》对其经营场所的相关报道。满京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已经覆盖除深圳市之外的其他地域范围,尤其是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所在的西南地区,并为包括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尤其是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此外,满京华公司字号中具有较高识别度的部分应为“满京华”,“艺展”可以理解为“艺术展览”这一通常用语之简称,“中心”则是更为通常地用于对某些集中性场所的称呼,因此,“艺展中心”的识别度较低;满京华公司所举的报道中对其经营场所也多称呼为“满京华艺展中心”,部分简称为“艺展中心”,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艺展中心”在满京华公司的使用过程中已经达到的知名度足以使该称呼与满京华公司建立起了唯一的、独特的联系,故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一词语的合理使用。因此,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使用“艺展”作为其企业字号,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名称中使用了“艺展中心”,但在经营、宣传等活动中均规范地使用企业全名或“成都艺展中心”这一简称,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满京华公司认为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宣传资料及报道中进行了虚假宣传,但综观相关材料内容,均系对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经营项目、开业招商、所属行业等情况的介绍,满京华公司并未证明其中含有片面宣传、对比或虚假不实的情况,满京华公司认为其“艺展中心登陆成都”的用语容易引人误解,使人认为“成都艺展中心”是满京华公司在成都开办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登陆”一词的基本释义为“渡过海洋或江河登上陆地”,可用于比喻商品等打进某市场。从该报道的内容来看,为介绍成都即将开设专业的家居软装饰品专业卖场,命名为“成都艺展中心”,系成都首个以家居软装饰品为主题的博览中心并将面对全国招商的情况。该报道及其他相关报道中均未提到满京华公司或与满京华公司有关的其他情况,结合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开设的经营场所、宣传单等均标明了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名称全称,且原审法院前述认定已确认满京华公司并未证明其已达到了相当知名度,故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包括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及消费者等的误解,故原审法院认为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也并未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满京华公司不能证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实施了被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诉请均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满京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满京华公司负担。
二审中,本院经审理另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涉商标注册证为第1958386号商标取得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案涉主要问题,一是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将“艺展”作为其企业字号及其对“艺展”的使用,是否侵犯了满京华公司的商标权;二是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上述行为,包括将“艺展中心”作为其经营场所名称,以及在宣传中对“艺展中心”的介绍及使用,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是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应承担满京华公司主张的民事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满京华公司认为“成都艺展中心”不仅仅是被上诉人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而且还被其作为显著服务标志,突出使用在与满京华公司类似服务上的“服务商标”,已经与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且满京华公司、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类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前述事实,成都艺展中心的行为已构成对满京华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由“藝展”二字构成,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中使用了“艺展”二字,二者的唯一区别系满京华公司的商标使用的“艺”字为繁体字“藝”,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中使用的“艺”字为简体字“艺”,其发音、含义完全相同,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与满京华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是,满京华公司所举证据表明,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是在宣传单上,二是在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外墙面上,均标明了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其中“成都艺展中心”为突出显示部分;在媒体的报道中,均将其经营场所直接称呼为“成都艺展中心”;上述使用,均未专门或特别突出“艺展”二字,而是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或简称;再者,满京华公司地处华南地区,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地处西南地区,满京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藝展”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经覆盖全国,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字号中使用了“艺展”二字而造成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满京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就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本案需认定以下问题:(一)满京华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知名,“艺展中心”是否已成为满京华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就知名服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商品”包括了服务,根据前述规定,满京华公司应当对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满京华公司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知名度举出的证据系2006年至2013年的网络、报刊等媒体对其经营场所“艺展中心”进行的相关报道。综观其举证的报道内容,其中的网络报道除2011年5月11日“搜房网”《满京华艺展中心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隆重开幕》的报道外,均为“深圳新闻网”对每一年“文博会”期间对“艺展中心”作为文博会分会场的相关报道,包括对艺展中心及其举办活动的介绍等;所涉报刊除2011年5月14日《商务时报》上《中国(深圳)第七届文博会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隆重开幕》、2011年5月14日《香港商报》“艺展中心成工艺家饰第一城”的报道外,均为《深圳商报》、《深圳时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满京华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虽然较长,但并未覆盖除华南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其宣传报道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文博会”期间,且几乎均为深圳本地媒体报道,也并无作为知名服务受保护的情况,满京华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或经营场所“艺展中心”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即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消费者等,尤其是消费者所知悉;其协办的“文博会”的知名度,也并不等同于满京华公司所提供服务或其经营场所本身的知名度;故满京华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系知名服务。因此,本院对“艺展中心”是否构成满京华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不再进行认定。
(二)“艺展”或“艺展中心”是否是满京华公司的企业名称,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侵权。就满京华公司企业名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满京华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系“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名称中行政区域系“深圳”、字号系“满京华艺展中心”、行业系“专业市场”、组织形式系“有限公司”;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并未使用满京华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四川艺展公司使用了“艺展”二字作为其字号,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名称中还使用了“艺展中心”,上述文字均系满京华公司字号中的部分文字。满京华公司为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在一、二审中所举证据除2011年5月11日“搜房网”《满京华艺展中心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隆重开幕》、2011年5月14日《商务时报》上《中国(深圳)第七届文博会满京华艺展中心分会场隆重开幕》、2011年5月14日《香港商报》“艺展中心成工艺家饰第一城”的报道外,均为“深圳新闻网”对每一年“文博会”期间对其经营场所作为文博会分会场及《深圳商报》、《深圳时报》、《南方都市报》对其经营场所的相关报道。满京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已经覆盖除华南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域范围,尤其是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所在的西南地区,并为包括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尤其是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此外,满京华公司字号中具有较高识别度的部分应为“满京华”,“艺展”可以理解为“艺术展览”这一通常用语之简称,“中心”则是更为通常地用于对某些集中性场所的称呼,因此,“艺展中心”的识别度较低;满京华公司所举的报道中对其经营场所也多称呼为“满京华艺展中心”,部分简称为“艺展中心”,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艺展中心”在满京华公司的使用过程中已经达到的知名度足以使该称呼与满京华公司建立起了唯一的、独特的联系,故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一词语的合理使用。因此,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使用“艺展”作为其企业字号,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名称中使用了“艺展中心”,但在经营、宣传等活动中均规范地使用企业全名或“成都艺展中心”这一简称,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是否构成了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满京华公司认为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在其宣传资料及报道中进行了虚假宣传,尤其在成都艺展中心尚未注册成立前就进行宣传报道,但综观报道的相关材料内容,均系对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经营项目、开业招商、所属行业等情况的介绍,满京华公司并未证明其中含有片面宣传、对比或虚假不实的情况,满京华公司认为其“艺展中心登陆成都”的用语容易引人误解,使人认为“成都艺展中心”是满京华公司在成都开办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登陆”一词的基本释义为“渡过海洋或江河登上陆地”,可用于比喻商品等打进某市场。从该报道的内容来看,为介绍成都即将开设专业的家居软装饰品专业卖场,命名为“成都艺展中心”,系成都首个以家居软装饰品为主题的博览中心并将面对全国招商的情况。该报道及其他相关报道中均未提到满京华公司或与满京华公司有关的其他情况,结合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开设的经营场所、宣传单等均标明了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的企业名称全称,且前述认定已确认满京华公司并未证明其已达到了相当知名度,故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包括家居软装饰品经营者、设计师及消费者等的误解,故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中心也并未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第三个问题即四川艺展公司、成都艺展是否应承担满京华公司主张的民事责任,因满京华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上诉人满京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满京华艺展中心专业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峥嵘 代理审判员  黄 沛 代理审判员  曹洪智

书记员:张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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