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汤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90元,减半收取计11,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6,445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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