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韩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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