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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琴,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全棉时代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6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全棉时代公司。

2.申请号:29728533。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21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20类、类似群2001;2013):婴儿防滚垫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爱美设计有限公司。

2.注册号:5341067。

3.申请日期:2006年5月11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8月27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类似群2001;2013):枕头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45403号《关于第29728533号“Purcott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全棉时代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全棉时代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关于商品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并提交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及使用证据通知送达公告页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全棉时代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全棉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全棉时代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全棉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全棉时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与全棉时代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全棉时代公司补充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述公告刊载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

上述事实有《商标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原审法院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因此,全棉时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期间,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全棉时代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68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5403号《关于第29728533号“Purcott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29728533号“Purcotton KIDS”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书  记  员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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