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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米顺,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海峰,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申请执行人杜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申请执行人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NO.04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6340元。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征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NO.04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志秀 审判员 陈铁山 审判员 宁彩霞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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