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永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埠岛西坡村(边防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享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北路阿里山对面。
法定代表人:安宪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振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永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0年6月15日签订的《山水绿世界一期铝合金门窗工程》、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山水绿世界二期2-4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五指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海南省行政区划内只在省政府所在地海口市设立一家仲裁委员会,即海南仲裁委员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因为五指山市属于海南省行政区划,且海南省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视海南仲裁委员会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本案两份合同仲裁条款有效,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果果
审判员 罗葵
审判员 李秋芸
书记员: 黄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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