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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雪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教育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中原镇三更村委会加丁山村5号,系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被告:刘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兵,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刘雪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春霞、王良妹,被告刘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雪某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2、被告刘雪某向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3、被告刘雪某在微信群“香槟郡业主群1”里和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雪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雪某是原告开发的博鳌香槟郡小���5-1-702房的业主。原告是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的博鳌香槟郡小区开发商。2016年4月,因琼海市开始推行不动产权证的落实工作,加上政府对博鳌地区小区地块性质的变更等原因,客观上拖延了原告对各业主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工作,原告积极和各业主进行沟通。但被告以该现象就无端推断原告要跑路,2016年下半年,被告在微信群“香槟郡业主群1”中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发布原告没有良心、挪用维修资金、所在香槟郡小区的房子被质押以及原告要跑路等不实言论。原告根本没有挪用维修资金,也没有跑路。原告多次与被告刘雪某进行交涉,但其至今还在该微信群里公开发布不实言论,在很���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所开发的香槟郡小区的声誉。同时,香槟郡小区的很多业主现在外省,只有冬天时才来居住,由于被告不断故意发布这些不实言论,造成大部分业主对原告不信任,纷纷要求和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甚至起诉原告要求返还购房定金或购房款,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刘雪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具备香槟郡小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具备香槟郡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具备香槟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事实。4.《琼海市房产预售许可证》,证明原告具备香槟郡小区房产预售许可证的事实。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享有香槟郡小区土地使用权的事实��6.“香槟郡业主群1”群聊信息截图(光盘),证明被告刘雪某在“香槟郡业主群1”里以微信名“雨中漫步”的发布不实的信息有:(1)“剩余房屋对应土地仍处于质押状态,大家自己算算账吧,所以前面有人说小区还有近四百户没解押是有点依据的”;(2)“开发商都会找到一些代言人来帮他们解围安抚业主,就象上次的维修基金,明明是挪用巨额维修基金已违法”;(3)“他用一套房打赌对开发商讲,为的让我们大家清醒开发商要跑”;(4)“整个小区土地及房子全部被抵押,现在只解押了17套,被解押的原因就是17套是银行按揭,解押出来是为了再抵押给银���”;(5)“我只想问一句,十七户为什么可以解押,做实测了吗?放出来的目的就是争取时间”;(6)“听说外面欠了不少钱,都有拿别墅抵欠款了”。7.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证明原告因为政府行政行为不可抗力,客观上延迟了给香槟郡小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事实。8.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复印件),证明香槟郡小区业主车豪翔因被告的不实言论而提起仲裁,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9.沈若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证明香槟郡小区业主沈若谷因被告的不实言论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书��由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10.沈若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证明香槟郡小区业主沈若谷因被告的不实言论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书并由原告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11.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从裁判文书网下载打印),证明被告刘雪某捏造原告要跑路的消息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12.证人王某(香槟郡小区业主)的书面证言,证明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刘雪某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在“香槟郡业主群1”中发布原告跑路、挪用维修资金的消息,导致很多业主与原告解除购房合同的事实。13.证人常青(香槟郡小区业主)的书面证言,证明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刘雪某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在“香槟郡业主群1”中发布原告没有良心、挪用维修资金、将小区房屋质押并欠款的消息。被告刘雪某辩称:被告未实施任何侵害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名誉之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赔偿及道歉之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原告隐瞒长期未办产权证的事实,并将责任推卸给政府。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博鳌香槟郡5-1-702房,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3年12月30日交房,并在收房后的二年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但是迄今为止,整个小区的房屋权属证书仍未办理下来。业主们多次向原告询问办证事宜,原告��以政府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来推诿,刻意隐瞒小区至今没有通过规划验收,及小区土地在2017年3月15日以前仍被质押给长城公司的事实真相,把不能办证的责任全部推卸给政府,导致业主误解并到琼海市政府集体上访。原告谎称所有产权资料已齐全,会在二月底以前交给国土局办理产权证。二、原告刻意杜撰事实,以达到污蔑栽赃被告的目的。其一,被告从未加入过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香槟郡业主群”,其所提交的微信截图来自“香槟郡业主群1”。该群已创建二年多的时间,期间群里有过多次维权,被告也是在2016年11月9日加入该群,原因是长期未拿到房产证,方便与所有业主进行沟通、交流,达到共同维权目的。被告进“香槟郡业主群1”后,在2017年2月27日前从未在群里就原告办理房产���和挪用维修资金事项发布过任何消息。原告提供的截图信息发生在2017年4月11日以后,11日上午小区一业主到原告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教育北路54号的办公楼退还税款时,看到该公司办公楼贴出整栋对外转让和出售的告示,而办公楼已经搬空,只有前台和财务在场,该业主便把现场拍摄视频发到“香槟郡团结奋斗群”(另一香槟郡业主群)。因三天前,业主们从“香槟郡业主群1”里得知,香槟郡小区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已于2013年被抵押给长城公司。因此,很多业主包括被告看到视频后担心原告会跑路,甚至想到报警处理。其二,原告诉称,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大部分业主对其不信任,“纷纷”要求解除合同。可原告所称的三起案件的起诉时间分别是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16及3月7日,当时“香槟郡业主群1”还没业主说过开发商跑路的事情,被告也未在该群里发表过针对开发商的言论。原告把三起案件起诉的责任推卸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这没有事实依据。其三,被告已按照购房合同交付了维修资金,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存入房管局设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消息在群里公开后,业主们跟原告谈判,原告才于2017年3月7日缴存了部分维修资金300万元。三、原告捏造事实,恶意诉讼。其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从原告提供的截图信息显示,很多业主在该群里表达不满情绪,均指责开发商,这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迄今为止,香槟郡小区的房屋综合验收都还没通过,房产证更是没有办理,被告在微信群里并没有过激和不实言论,原告起诉称被告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业主纷纷与原告解除合同,这纯属捏造。其二,“香槟郡业主群1”是供小区业主联系沟通、维权的平台,原告从未与被告进行过任何交涉,所谓“跑路”之事也是当天其他业主先在群里讨论,被告只是后期加入讨论而已。而且事发的前几天业主们才得知所买的房屋和土地已被抵押,原告的办公楼大门就贴出楼房出售告示,因此,业主们的怀疑也在情理之中。在原告澄清后,业主们包括被告在内也没有再在群里提及“跑路”之事。即使原告因此事起诉,也应当一并起诉其他业主,而不只是起诉被告。综上,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被告的维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侵权及经济损失。包括被告在内的香槟郡小区业主花费百万积蓄购房却长期拿不到房产证,便联合起来共同维权,原告作为开发商,不但未尽到应尽义务,现还捏造事实,对维权业主起诉,意图阻止业主维权。对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雪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收据,证明:(1)被告购买香槟郡小区住房,原告按约定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交房及办理房产证之事实;(2)被告已付清所有购房款之事实。2.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博鳌香槟郡小区房产相对应分摊土地抵押权登记情况证明,证明被告所购房产及土地已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后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事实。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香槟郡小区业主于2017年1月24日���琼海市国土资源局信访,要求协调解决原告未办理房产证事宜,但被告知如与原告无法协商,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4.照片(由香槟郡小区业主拍摄,复印件),证明原告办公的大楼贴出楼房转让告示的事实。5.办理国有土地注销抵押登记同意书(复印件),证明原告2013年已将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之事实。6.群聊信息截图,证明2017年4月11日有业主在原告办公楼房出售告示后把视频、照片发到“香槟郡业主群1”中,业主们才怀疑原告跑路之事,被告看到信息后心里不安,想报警的事实。7.照片、仲裁裁决书及起诉状,证明因为原告虚假宣传、没有办理��产证,导致业主起诉之事实。8.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香槟郡小区物业公司即北海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预缴维修资金300万元的事实。9.声明(照片),证明原告发出声明,说明如果有业主诋毁原告公司名誉,将对有关业主采取起诉之事实。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证明该意见要求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应当赔偿律师费用等。11.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博鳌香槟郡项目业主反映事由问题的回复[海规建函(2017)219号]、关于查处博鳌香槟郡项目封闭局部架空层违法建设的通知[海规建函(2017)178号],证明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对香槟郡项目会所未按报建图纸功能使用及私自封闭架空层利用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事实。12.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博鳌香槟郡项目业主反映事由问题的回复[海规建函(2017)556号],证明香槟郡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事实。13.他项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将香槟郡小区[海国用(2009)第0753号]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于2010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不包含已售房产及相对应土地)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进行贷款,说明被告在微信群中所发信息不是捏造事实。14.香槟郡小区宗地图[复印件,证号:海国用(2009)第0753号],证明原告开发的香槟郡小区土地证号与用于抵押的土地证号相同,未能办理产权证与国土部门毫无关系的事实。15.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原告违反有关房地产整治重点内容规定的事实。16.通知(2017年4月18日),证明香槟郡小区物业公司冒充城管要求被告拆除已安装二年多的防盗拉门的事实。17.通知(2017年5月6日),证明物业公司每天派几个保安到被告家进行骚扰,被告到博鳌派出所报案后,已调解处理。18.大字报(图片���,证明在香槟郡小区广场及周边贴满匿名污蔑、诽谤被告大字报。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一)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5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本案调查的重点是被告刘雪某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对证据6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不能说明清楚这些信息的来源,而且被告发表的言论都是正常的维权行为,并没有诋毁原告名誉;对证据7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8、9、10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与客户起诉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2、13系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确定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而且也不能确定证人是否为香槟郡业主,同时未提供证人的微信号、微信名称,不能确定是否为“香槟郡业主群1”成员,更不排除证人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上述书面证言不予认可。(二)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原告是该楼房的承租业主,房东出售楼房并不影响原告办公;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6中第1页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第2-5页截图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7当中的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沈若谷起诉状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内容的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对宣传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4无原件核对,不予质证;对证据15、16、1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经审查,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一)原告所举的证据1-5及被告所举的证据1、14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纳,能够证明原告是博鳌香槟郡小区的合法开发商、销售商,被告合法购买该小区住房,系小区业主的事实。(二)被告庭审中认可“香槟郡业主群1”中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发布的言论内容是其本人,故对于原告所举证据6及被告所举证据6的“香槟郡业主群1”群聊信息截图,本院予以采纳,能够证明被告在“香槟郡业主群1”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发布言论的事实。(三)被告所举的证据2、5、13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能够证明原告将香槟郡小区海国用(2009)第0753号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于2010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不包含已售房产及相对应土地)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进行贷款的事实。(四)被告所举的证据3、4、8、9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纳,能够证明香槟郡小区业主因原告逾期未办房产证到国土部门信访、原告所租用的办公楼对外出售、香槟郡小区物业公司即北海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预缴维修资金300万元以及原告针对业主不实言论发表声明等事实。(五)原告所举证据7、8、9、10、11及被告所举证据7、10、11、12、15、16、17、18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六)原告所举的证据12、13系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确定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是博鳌香槟郡小区的开发商,北海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刘雪某系小区5-1-702房业主。因原告未及时为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维修资金由北海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代收后未向房管部门预缴等问题,该小区业主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投诉,并建立名为“香槟郡业主群1”的微信群(共有296人),共同沟通交���维权事宜。被告刘雪某以微信名“雨中漫步”加入该微信群后,在与群中其他业主交流时,先后发表了以下信息:(1)“剩余房屋对应土地仍处于质押状态,大家自己算算账吧,所以前面有人说小区还有近四百户没解押是有点依据的。而最让我最不解也最郁闷的是,当我们多日来在土地局、房管局、税务局、规建局、城管监察大队来回奔波投诉,促使政府部门负担监管责任,施加压力让开发商不得不执行的时候,开发商都会找到一些代言人来帮他们解围安抚业主,就象上次的维修基金,明明是挪用巨额维修基金已违法”;(2)“他用一套房打赌对开发商讲,为的让我们大家清醒开发商要跑”;(3)“整个小区土地及房子全部被抵押,现在只解押了17套,被解押的原因就是17��是银行按揭,解押出来是为了再抵押给银行”;(4)“我只想问一句,十七户为什么可以解押,做实测了吗?放出来的目的就是争取时间”;(5)“听说外面欠了不少钱,都有拿别墅抵欠款了”。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不实言论,造成大部分业主对原告不信任,纷纷要求返还购房款,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所开发的博鳌香槟郡小区的声誉,于是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其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及道歉之法律责任。另查明,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将香槟郡小区海国用(2009)第0753号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于2010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不包含已售房产及相对应土地)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进行贷款,2017年3月14月已申请将343套房产及相应土地27591.53㎡注销抵押登记。香槟郡小区业主购房时缴交的维修资金由北海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代收,因尚未进行房产面积实测而未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缴存到房管部门指定账户,后在业主的要求下,该物业公司经与房管部门协商已于2017年3月7日预缴维修资金300万元。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公司租用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教育北路54号楼房作为公司办公地,至今尚在该地正常办公。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为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微信是人们沟通交流的网络社交平台,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本案中,被告刘雪某在“香槟郡业主群1”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虽然是与其他业主沟通交流,但信息中有“开发商要跑路”、“挪用巨额维修基金已违法”、“拿别墅抵欠款”等不具客观事实的言论,势必导致其他业主对原告产生不良评价,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部分不当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一定程度的侵害,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表道歉声明,鉴于微信平台存在不确定和稳定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原告所遭受的损害范围即香槟郡小区内张贴公开道歉信即可,且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原告主张在微信群“香槟郡业主群1”里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被告未再继续发言不实言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00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购房业主,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进行维权,但维权方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有损他人名誉的过激言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博鳌香槟郡小区宣传栏内张贴公开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驳回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刘雪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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