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用确认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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