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从台西路25号鹿诚大厦C单元16层C16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付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馆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筑先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志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馆陶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余工程款567501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6639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寨供电所办公楼及附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08年12月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09年1月11日,原告经结算工程款数额为1217501元,被告仅支付650000元,余款567501元被告至今未付。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国网河北馆陶县供电公司已被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吸收合并,并于201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因国网河北馆陶县供电公司已被解散注销,故其丧失了本案的被告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1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金峰 审 判 员 高俊玲 人民陪审员 范小云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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