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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与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维维,该行行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华西小区1号楼
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缺席)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黄骅市华兴街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缺席)
被告李杰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缺席)
被告李捷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与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李杰春、李捷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培治、被告李捷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李杰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向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将名称由“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变更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2013年11月28日,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此笔借款执行固定利率7‰;并约定了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该合同的落款处有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的公章、被告孙某某的签字。同日,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孙某某自愿以位于黄赵公路南富民路西的沧临房权证中宅字第××号房产为上述《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28日进行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沧临房他证沧抵字第02921号。同日,被告李捷敏作为保证人与原告之间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捷敏自愿为上述《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0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另查明,被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杰春系夫妻关系,且二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为原告分别出具了《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意见书》、《夫妻双方同意抵押意见书》,分别约定夫妻双方同意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同意以黄赵公路南富民路西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再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仅付息至2015年5月31日。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各被告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两份进行贷款催收,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李杰春、李捷敏分别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之间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李捷敏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贷款的发放,合同到期后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孙某某及其丈夫李杰春自愿以孙某某名下位于黄赵公路南富民路西沧临房权证中宅字第××号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担保行为有效,因《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3000000元,故上述房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李捷敏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有效,因《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的最高额为3000000元,故被告李捷敏应在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李杰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因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孙某某、李杰春未到庭应诉,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骅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孙某某、李杰春以抵押的位于黄赵公路南富民路西沧临房权证中宅字第××号房产变价后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3000000元。
三、被告李捷敏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9元,减半收取后1663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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