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马头工业城中意大街南段东侧16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孟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康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14号楼西侧房屋享有所有权;2、判令被告立即将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九城电子产业孵化基地14号楼西半侧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2120元;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30日,邯郸市邯山区李先生陵西大街快餐厅代表原告康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开亿公司作为甲方签署了《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合同书》,开亿公司将位于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九城电子产业孵化基地14号楼西半侧房屋转让给康某公司。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暂按600平方米计算(具体的房号、面积等事项以甲方产权登记内容为准);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磁国用(2011)第50号;厂房转让款为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元整,最终总价款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合同签署后,康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开亿公司支付了共计壹佰贰拾万玖仟元整的购房款,开亿公司也按时向康菜公司交付了厂房。但是,开亿公司自交房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开亿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配合原告进行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目前原告要求过户的土地及房产均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只有解决了这些查封后,才能配合原告进行过户。
原告河北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某公司要求对被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九城电子产业孵化基地14号楼西半侧房屋确权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经庭审查明,该需要确权的房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有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香军

书记员:丁伟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