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花园5-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00217X。
法定代表人:郭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江涛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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