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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春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C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闫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冠华,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金域蓝湾北区。


本院认为,博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河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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