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
周正德
蒋春秋
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037-A-1101。
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董事长。
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东张士坎村。
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董事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正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春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与被告蒋春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壮
书记员:耿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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