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吕振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杨增强
刘某某
周中洋
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振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增强。
被告刘某某,系杨增强妻子。
被告周中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增强、刘某某、周中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静
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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