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明文,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刚,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53元减半收取219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冀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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