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方世纪城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MB1080962K。
法定代表人:王松普,局长。
被执行人:卢清彬,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沧县,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县工商处字(2017)第13092117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24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期满后,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县工商处字(2017)第13092117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沧县工商处字(2017)第13092117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书记员: 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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