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县。
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1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内容:拆除130㎡土地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准予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沧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书记员: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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