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金淑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隆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怡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代景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撤销医疗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冶 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 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
书记员:李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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