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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世源化工有限公司诉管庆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沈阳世源化工有限公司
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管庆河
李晶(辽宁坤岳律师事务所)

民事裁定书
[2012]沈中民二终字第1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细河经济区大潘镇(沈阳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庆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42甲2-6-5。
委托代理人:李晶,辽宁坤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世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庆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兴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凤岐、代理审判员孙卓(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审判长:陈兴田
审判员:白凤岐
审判员:孙卓

书记员:那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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