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宗式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某、宗式藏与被告宗巍、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沈某某、宗式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宗式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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