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与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谷城县,被告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伏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红军,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568号。法定代表人余大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汪某某诉称,2006年,富仕公司占用肖家营社区一组至八组土地,时至今日未看到谷城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和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安置公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富仕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给予查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谷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28号。证明内容为,2014年6月9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土地1.7141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二、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30号。证明内容为,2014年6月9日,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土地0.7487公顷,并公告了土地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三、谷城县肖家营社区三组朱辉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四、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六组肖帮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五、谷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034号。证明内容为,2016年5月11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土地1.8883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什么是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的注解;七谷城县镇肖家营社区一组龚继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富仕公司三期征地被告没有公布安置结果;八、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行审字第00507号行政裁定书;九、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内容为,2016年9有6日,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肖家营社区二组李静荣等5人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十、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2014)50号;十一、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汪某某个人身份信息;十二、检举书二份。证明汪某某就相关企业占用肖家营社区土地向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举报。法庭审理结束后,原告汪某某又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十三、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公告一份。证明内容为,2007年11月8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关镇肖家营社区2.3666公顷土地依法拟征收,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授权进行公告了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事项;十四谷城县镇肖家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富仕公司二期征地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汪某某被征地及补偿情况说明。十五、协议书一份。证明内容为,汪某某与肖家营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被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十六、调查笔录一页。证明内容为,2014年4月2日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询问肖家营社区居委会主任汪吉刚的询问笔录材料(无内容)。被告县国土局辩称,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2月28日至2012年7月18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位于谷城县肖家营社区的五宗土地,并办理取得了完备的用地手续和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县国土局对该五宗土地地块的出让及审批核准发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县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土地的相关材料(一期)。证明2007年元月,富仕公司申请征用肖家营社区1.0994公顷土地的程序合法。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占用耕地补充协议;4.征收土地协议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项目选址红线图;7.宗地图;8.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土地的相关材料(二期)。证明2009年3月,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2.3666公顷(两块土地)土地的程序合法。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成交确认书、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谷城县2007年度第一批建设用地的函;5.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6.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7.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8.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9.谷城县2007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选址红线图;10.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土地的相关材料(三期)。证明2010年3月,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0.52894公顷的程序合法。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勘测定界分类面积统计表;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谷城县2009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函;5.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09年第四批次十四宗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请示;6.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7.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9.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09年报批第四批次12号地块选址红线图;10.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土地的相关材料(四期)。证明2012年7月,富仕公司征用肖家营社区3.89964公顷土地的程序合法。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县规划局谷城县(2011087号)地块规划条件的函;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谷城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函;5.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肖家营社区一宗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请示;6.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7.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8.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9.证明;10县规划局谷城县(2011087)号地块规划条件的函;11.谷城县(2011087)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地块位置示意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泰山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4.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三人富仕公司述称,富仕公司依法取得了诉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查处第三人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富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07年9月26日,谷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取得肖家营社区土地使用权面积1.0994公顷;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证明2009年9月28日,谷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取得肖家营社区土地使用权分别面积为12964.5㎡和10701.2㎡;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7月10日,谷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取得肖家营社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0.52894公顷;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7月20日,谷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取得肖家营社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89964公顷。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举证均有异议,其认为被告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被告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故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恢复第三人占用的土地原状。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亦有异议,其认为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违法取得的。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至十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存有异议,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十一无异议;对证据十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相同。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一至十,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原告所举证据均与其诉请没有关联性,故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十一、证据十二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对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十三至十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系在庭审后提供的证据,违反了该条款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其认为被告在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公告。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在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公告。被告所举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系谷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富仕公司因布机扩台和两锭纺纱生产线建设项目需用地,在取得了1.0994公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被告县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城关镇原××(××家××社区)××铁路二线以西××1.09944公顷的土地出让给富仕公司用于建设车间,2007年2有28日,经省人民政府鄂土函(2006)1245号批准,富仕公司取得了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11月6日,县国土局谷城县镇原肖家营村签订一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征收的土地面积为1.0994公顷,对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并支付完毕;2008年9有26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向富仕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2月28日,富仕公司因建设生产车间需用地,在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后,与被告县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城关镇原肖家营村2.3666公顷的土地出让给富仕公司用于建设车间;2009年4月29日,富仕公司取得了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2009年9月28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向富仕公司颁发了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10年3月19日,富仕公司因建设生产车间需用地,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与被告谷城县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城关镇原肖家营村0.52894公顷的土地出让给富仕公司用于建设车间;2010年6有15日,富仕公司取得了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2010年7有10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向富仕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12年6有26日,富仕公司因建设生产车间需用地,在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后,与被告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城关镇原肖家营村襄渝铁路以东3.89964公顷的土地出让给富仕公司用于建设车间;2012年7月18日,富仕公司取得了谷城县建设用地批准书;2012年7月20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向富仕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4月10日,原告汪某某曾因富仕公司建厂用地谷城县镇原肖家营村村民委员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汪某某被征用菜地1.34亩,征地补偿及人口安置费共23316元,汪某某已领取该款项〔本院(2016)鄂0625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已认定〕。
原告汪某某因认为被告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不履行行政土地管理法定职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了利害关系人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某某、被告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袁红军、程东海、第三人富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海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是被告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应尽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第三人富仕公司已依法取得诉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第三人富仕公司征用的土地包括原告汪某某的菜地,其已谷城县镇肖家营社区领取了土地补偿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征用的土地进行查处,并退还被占耕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县国土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对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费进行公告,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告该项诉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免受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