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城县。
江某某因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2009年1月23日曾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向何某某偿还5万元。
被申请人何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09年1月23日曾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何某某偿还5万元,因此,再审申请人江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江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黄共田 审判员 冯卫疆
书记员:段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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