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与被告张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英达
书记员::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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