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殷某诉被告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化解矛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高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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