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金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0410128579。
第三人金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第三人金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2月6日,以当事人欲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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