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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襄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府前街5号。
法定代表人乔飞鸿,该县县长。

上诉人段某某因诉襄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襄汾县财政局针对段某某的举报所作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襄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襄复不受字(2018)第0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克恭
审判员 刘晓芬
审判员 韩广春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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