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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
李海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
经营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255号。
经营者王育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熊皮村王车湾37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丰泰缝纫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邵菊萍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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