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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樊某某等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樊志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樊爱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第三人樊志伟,男,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樊某某、樊某某、樊志杰、樊爱东与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樊志伟确认违法并撤销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房产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管辖界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故申请法院将本案已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不动产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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