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A****L号小型轿车沿S209省道由广西兴业县方向(南)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方向(北)行驶,梁某某驾驶的桂R****6号小型轿车与林某某同向行驶在前,邓某某在S209省道由北往南步行,在S209省道13㎞+700m处即港南区木格镇樟村路段,梁某贤发现邓某某后采取措施避让,避让过程中桂R****6号车车头左侧与邓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邓某某倒至西侧行车道,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超越桂R****6号小型轿车驶入西侧行车道内避让,在避让前行过程中,桂A****L号车车头左侧与倒地的邓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邓某某再被桂A****L号车碾压,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19时55分许,林某某驾车往南宁方向逃逸,同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返回至现场投案自首。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梁某贤、邓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庆前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