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李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娇、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骆新颖
审判员:韩丽娟
审判员:王素青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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