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
杨增生
侯成林(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
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宋军锋(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原林县城关镇城关村第12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伏立,系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增生,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住林州市,系小组组民。
委托代理人侯成林,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原林县龙山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军锋,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诉被告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委托代理人杨增生、侯成林,被告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军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1993年12月8日土地征用协议无效,而该协议上的甲方为林县城关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十二村民小组,本案原告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单位。协议中的乙方为林县龙山宾馆,而本案被告为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如何演变而来原告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当庭提供营业执照上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名称不一致,不认可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故本案原被告不明,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1993年12月8日土地征用协议无效,而该协议上的甲方为林县城关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十二村民小组,本案原告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单位。协议中的乙方为林县龙山宾馆,而本案被告为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如何演变而来原告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当庭提供营业执照上林州市龙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名称不一致,不认可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故本案原被告不明,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的起诉。
审判长:冯相庆
审判员:钟星
审判员:杨永贵
书记员:秦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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