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若羌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原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若羌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靳廷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若羌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郭军
书记员:毛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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