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解明
张明安
原告杨解明。
被告张明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解明诉被告张明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解明于2016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张明安在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解明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解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解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解明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解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解明负担。
审判长:袁勇军
书记员:陈瑞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