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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明与张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杨解明
张明安

原告杨解明。
被告张明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解明诉被告张明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解明于2016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张明安在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解明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解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解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解明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解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解明负担。

审判长:袁勇军

书记员:陈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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