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薛建设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建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世英
书记员: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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