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友军与周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友军
周战军

原告杨友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周战军,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杨友军与被告周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冬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并提交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周战军未到庭,本院已依法将原告的举证材料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因有欠条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战军偿还原告杨友军借款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并提交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周战军未到庭,本院已依法将原告的举证材料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因有欠条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战军偿还原告杨友军借款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李冬晶

书记员:于芳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