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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蒋某某等与上海中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覃天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覃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覃梦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扣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蒋某某、覃天友、覃浩然、覃梦婉与被告上海中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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