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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方相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方相义

原告杜某某。
被告方相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方相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珏
审判员:黎显爱
审判员:乔佳琳

书记员: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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