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方相义
原告杜某某。
被告方相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方相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珏
审判员:黎显爱
审判员:乔佳琳
书记员: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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