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红华(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
姚竹英(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竹英,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撤诉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撤诉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吴宏丽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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