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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成年,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人李某为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F9776冀DML23挂大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由胡立华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F9776冀DML23挂大型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申请人李某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F9776冀DML23挂大型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申请人李某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赵胜法

书记员: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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