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737352270Q。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立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申请人:单秋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冬、单秋革的银行存款3340000元或等值房产、车辆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冬、单秋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40000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的等值房产、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新庄

书记员: 丁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