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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某
贾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贾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申请人贾某某驾驶鄂F2H1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朝阳路由北往南行使右转进市人民医院施工工地拉渣土时将沿朝阳路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余秀梅(系李某某妻子)碾压致伤,余秀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贾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因施工时占用人行横道影响交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及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余秀梅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贾某某无力进行赔偿,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贾某某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贾某某所有的价值1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崔军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贾某某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崔军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贾某某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崔军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杨志勇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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