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磊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李英华
原告李磊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华,男,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本院审理原告李磊磊诉被告李英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对李英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磊磊撤回对被告李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磊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磊磊撤回对被告李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磊磊负担。
审判长:董志国
书记员: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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