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袁某某
袁某某
袁某某
宋立忠
牟立英
原告李某某。
原告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系袁某某之父。
被告宋立忠。
被告牟立英。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袁某某银行存款565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袁某某银行存款5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袁某某银行存款565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袁某某银行存款565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孙洪魁
审判员:宗树森
审判员:石峰
书记员:孙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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