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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出生,沧州市运东沧华电工器材经销处业主,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

李某某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曹铁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荣俊、被告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沧州市运东沧华电工器材经销处经营者,经营电线、电缆等电料器材。2004年至2008年被告村内进行电路整改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值37300元的电料。被告先后两次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173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73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货款17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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