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
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员 王金岭
书记员: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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