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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王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

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员  王金岭

书记员: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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