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增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石辉杰,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修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修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增修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增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李增修承担。
审 判 长 常 静 审 判 员 石宝君 人民陪审员 徐小山
书记员:陈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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