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河北华业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某
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华业广告有限公司
贾彦路(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杜杰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69号瑞特家园。
法定代表人彭玉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彦路、杜杰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华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广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娟,被告华业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彦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任司机职务至今,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15日11时许,原告与被告时任总经理助理的贾丽敏前去被告车间清点库料,贾丽敏称经理(彭玉娟)要看一下焊工焊接质量,需要拍摄焊缝照片,于是贾丽敏便指派原告前去拍摄广告塔焊缝照片以便回公司后交由经理查看,贾丽敏则去例行清点库料。
原告接受贾丽敏指派后在拍摄不同角度多张广告焊塔缝照片时,被告员工赵建国因操纵天车失误将原告右脚碾伤。
随后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往省三院东院入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下肢外伤神经肌腱损伤。
同年10月18日,转入省三院本部继续入院治疗至2013年2月5日。
原告出院后仍需对患处进行康复性养护,被告再无支付任何费用,费用均为原告自行垫付。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协商解决工伤赔付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赔付并拒不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无奈之下,原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之规定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其系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接受公司人员指派因工作的原因造成该起事故,显然工伤已经构成并已造成××、影响劳动能力,代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后保留向被告主张相关费用的权利。
2013年9月22日,原告向石家庄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提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仲裁申请。
2013年12月16日原告领取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起诉至贵院。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300元;依法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2月至今依法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或将上述各项保险金额折现支付原告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录音材料及光盘1张,证明:1、李某某系被告员工,并且至事发时工作已近一年,2、李某某进入省三院治疗系被告工伤所致;3、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工作安排及发放工资;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诊病案记录,证明:责任人签字处系贾丽敏,与彭玉娟录音笔录予以佐证。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光盘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华业公司的老总姓彭,而原告提交的录音整理资料中与其对话的是刘某人。
第一份录音(李某某VS彭玉娟)通话时间无法确定,也无法确定通话相对方是彭玉娟,不是彭玉娟的声音。
贾丽敏没有出庭,案件本身与贾丽敏无关,原告偷录与贾丽敏的通话不是合法的证据。
我所是2013年9月13日正式接受被告单位的委托,担任本案的代理人,根据原告与杜杰锋律师的通话录音,也无法体现杜杰锋律师承认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该通话录音也不能证明李某某与杜杰锋律师是要沟通工伤问题。
120的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原告提交的光盘证明的第三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录音证据的完整性是基础,在确定录音证据是否完整后,再进行统一性鉴定。
由于原告不同意,鉴定部门做退案处理。
并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均有异议,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各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录音证据的完整性是基础,在确定录音证据是否完整后,再进行统一性鉴定。
由于原告不同意,鉴定部门做退案处理。
并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均有异议,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各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素利

书记员:王静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