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邱某某和康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和康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邱县发展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文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某和康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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